日前,重慶四中法院公布了一起某縣衛計委為查處違法生育,強迫一對夫妻做親子鑒定的案例。法院希望借此普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生育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 案情:被衛計委強迫做親子鑒定。 豆某某與向某某于1995年結婚,1998年10月3日生育一男孩。他人向某縣計生委舉報,廖某系豆某某與向某某違法生育的小孩,根據廖某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記載,廖某出生于1997年3月8日。 某縣計生委調查認為豆某某與向某某存在違法生育嫌疑,于2011年11月18日要求二人作技術鑒定,豆某某表示拒絕。 2012年2月8日,某縣計生委通過留置送達方式,向豆某某送達了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并載明豆某某的行為屬拒絕接受技術鑒定,根據規定擬給予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同時告知豆某某有向某縣計生委提出申辯、陳述和聽證的權利,豆某某沒有提出申辯、陳述和聽證請求。 同年2月15日,某縣計生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當天向豆某某留置送達。 該處罰決定書載明:有證據表明豆某某存在違法生育嫌疑,需要作技術鑒定(親子鑒定)查清事實;某縣計生委于2011年11月18日對豆某某進行詢問,并要求豆某某與廖某作技術鑒定,豆某某明確表示拒絕技術鑒定要求。 豆某某的行為違反了《計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不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技術鑒定的違法行為。根據《計生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某縣計生委決定對豆某某處以50000元罰款的處罰。 法官評析:行政機關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上位法,均沒有規定行政機關有權強制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 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 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生育時,不能因自己舉證不力,而以有他人舉報的可能涉嫌違法生育為由,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更不能以當事人拒絕配合行政機關的親子鑒定要求,對當事人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從而達到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的目的。 重慶四中法院認為:本案中,某縣計生委因其舉證的證據不能證明豆某某夫婦存在違法生育,要求豆某某夫婦進行親子鑒定,而在豆某某夫婦拒絕親子鑒定后,對其分別處以最高限額的罰款,屬于典型的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明顯侵犯廖某與其母親向國英的人身權利,其行政處罰行為沒有合法的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7年11月28日發布的《對當前民事審判難點的意見》第18條規定:親子鑒定涉及人身,不能強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請做親子鑒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親子鑒定因涉及身份關系,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因此,對于親子鑒定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 更多詳情:司法親子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