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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系爭端之起訴期間 |
依本條否認之訴之起訴期間,必須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因此,具有否認權之生母因為知悉子女出生之時點必為分娩之時,所以必須在分娩后一年內起訴;至于受推定之父,有可能存在一些特殊之情形,如在監服刑、滯留國外或行方不明等,因可抗辯知悉子女出生之時點而較具彈性。不過,在正常的婚姻中,妻通奸所生之子女,即使夫知道子女出生之事實,但亦無從得知是否為自己親生子女,待他日明了事實真相之后,卻又逾越婚生否認之一年除斥期間。因此,就此起訴期間之計算學說上有二說:(1)自知悉受到婚生推定之時起;(2)自知悉為非婚生子女之時起。前者系從條文本身作彈性解釋,對T減少像前述不實親子關系因時效之經過而告確定之弊害,并無多大助益;而后者則較能回歸立法者之原意,且一年之期間限制亦足以達到立法目的身份關系安定性之要求,此說亦為學說上之多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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