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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與父性證明之不明確 |
親子關系訴訟上最重要的證明事項就是真實血緣關系的證明,以往因圄于科學技術之欠缺,所以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關于親子關系的形成或消滅設有許多不得不然的障礙,最明顯的莫過于《民法》第1067條第1項請求認領之事由,以及同法第1068條不貞之抗辯等。然而,今日分子生物技術(DNA鑒定)之發展,已從以往單純僅能用來排除婚生可能性,到了目前可以幾近百分之百地確認父性的來源。因此,從訴訟實務上觀之,如果當事人均愿意配合為血緣上之親子鑒定,則解開父性之謎固非難事,有問題的是,當事人之一方不愿意配合為親子鑒定時,法官之心證如何形成?可否僅依其他間接證據給予拒絕配合者不利益之判決?這就是學說上強制檢查義務之問題點所在了①。
在實務判決上,對于否認子女訴訟或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等否.認親子關系之訴訟上,被告經常未出庭或未遵期前往接受鑒定,惟此時法院仍可藉由子女真實生父之協同鑒定,而間接否認被告與子女間有血統聯絡,故此類訴訟上較不生問題,此處可參考前述[第二則]判決。
但是,在請求認領之訴訟中,被告拒絕配合為親子鑒定時,即生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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